电影剧本梗概注册又叫备案,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是国家允许电影拍摄的许可证。回归正题,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要求有哪些呢?申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有完整的资料要求: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关于电影剧本梗概注册申请又有相关特殊规定:(一)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 (二)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以及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应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以及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注:以上所称的电影剧本(梗概)是指在我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如果您正准备申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那么,您可以参考这篇文章来准备资料,如果您想委托给我们代办或有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您可以咨询企盈网站在线客服咨询相关详情。 企盈-郑重承诺:提供全方位免费咨询及售后服务!一站式全程代办,不成功全额退款! 专注为客户提供工商财税、商标注册、资质代办等一条龙服务,拥有成千上万的成功案例,欢迎来电咨询400-168-719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18-07-31 14:34 253
对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可能很多企业者都不是很了解,不知道如何办理,也不知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哪些相关的规定,接下来小编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相关准则规定,期望对企业者有所帮助。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 演出管理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三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鼓励演出经营主体协作经营,建立演出院线,共享演出资源。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 第三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第四十一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四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四条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 第五章 罚 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在9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以上是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营业性演出的办理过程,请直接联系在线资质老师为您详细解答。 企盈-郑重承诺:提供全方位免费咨询及售后服务!一站式全程代办,不成功全额退款! 专注为客户提供工商财税、商标注册、资质代办等一条龙服务,拥有成千上万的成功案例,欢迎来电咨询400-168-719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18-07-31 14:34 250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但是对于人才、劳力的需求是亘古不变的传统,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凡是从事劳务派遣相关行业的公司都需要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方可合法经营。接下来小编就介绍下如何注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验资吗?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注册劳务派遣公司做出的具体规定:(一)《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那么注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多少注册资金呢?注册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如何办理劳务派遣公司?1、首先到工商局核名称;2、再到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并进资金出验资报告;3、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4、质监局办理办理代码证;5、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6、最后到银行开设基本户。 注册劳务派遣公司除了需要办理劳务派遣服务许可证还需要哪些资质?注册劳务公司主要看你的经营范围了,如有人力资源服务的话,需要办理劳务派遣服务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反之。 小编建议: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很大,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机构是劳务派遣的主体,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而且,派遣机构是法定雇主,必须负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还要和要派公司索取赔偿,同时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都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具备相当的实力和物力。以上是企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如何注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验资吗的具体内容。 企盈-郑重承诺:提供全方位免费咨询及售后服务!一站式全程代办,不成功全额退款! 专注为客户提供工商财税、商标注册、资质代办等一条龙服务,拥有成千上万的成功案例,欢迎来电咨询400-168-719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18-07-31 14:34 239
都说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安全问题是头等之重。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这时就显得格外重要,难道这个凭证就只有在让用餐或购买者信服方面起作用?当然不是。换种角度说,您若是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也许看着工商局的人员,您应该都要绕道而行(因为您这是违法经营是要被查的),可见食品经营许可证百利无一害,今天企盈整理出一些有关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供您参考!一、首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您需要准备一下资料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负责人、经办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5、食品流通单位需配备持B类(食品流通)合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7、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深圳罗湖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代办费用;8、操作流程;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10、特许经营项目流通许可承诺书。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保存规定时间为多长时间?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为永久保管档案。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指的是什么?经营设施空间**是指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标绘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及食品经营位置等示意图。操作流程指大型商场、超市生熟食品加工、包装过程,有无交叉污染可能应在**图中说明。根据工作实际,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企业应提供平面**图,食杂店可拍成照片代替平面**图。四、炒瓜子的个体商户,或只经销散装瓜果的小杂店,需要办理流通许可证吗?炒瓜子的个体商户应该按照前店后厂的行为办理;销售散装瓜子,按照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炒制的果仁、坚果类,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五、销售礼品盒包装的干海参、鲍鱼和即食海参、鲍鱼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礼品盒包装的不能即食的干海参、鲍鱼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是可直接入口的海产品,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六、茶座、酒吧销售食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七、保鲜库(冷库)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需要。八、生猪屠宰场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以上是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常见问题,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此类的详细解答,可以直接联系在线资质老师为您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企盈-郑重承诺:提供全方位免费咨询及售后服务!一站式全程代办,不成功全额退款! 专注为客户提供工商财税、商标注册、资质代办等一条龙服务,拥有成千上万的成功案例,欢迎来电咨询400-168-719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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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那么,哪些公司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呢?企业从事的业务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时,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从事的是电信业务。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各类电信业务的解释详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是经营性行为。若是免费、公益或企业自用的行为无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建议企业在做好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再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我们办理过的一些例子,需要办理icp许可证的网站类型现总结如下:1:运用互联网,进行商业买卖的网站(电子商务网站)2:分类信息网站(58同城平台类网站)3:给公司或个人做网站的网站(包括博客类网站)4:网站内具有BBS的网站(目前论坛已取消BBS前置审批)5:有偿信息服务网站(包括广告、信息、新闻、娱乐、视频等)6:网络游戏网站(含充值页面)7:软件下载类网站8:其他新型互动交流平台(SNS类等)以上是关于ICP许可证办理的相关资料介绍,如果您还是拿不准自己是否该申请icp或其他证件,您可以直接咨询企盈网站在线客服,沟通您的详细情况。企盈提醒您:分清icp许可证和icp备案哟! 企盈-郑重承诺:提供全方位免费咨询及售后服务!一站式全程代办,不成功全额退款! 专注为客户提供工商财税、商标注册、资质代办等一条龙服务,拥有成千上万的成功案例,欢迎来电咨询400-168-719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18-07-31 14:34 266
想必大家都知道,凡是经营任何类型的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营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那么如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呢?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想要注册一家旅行社,首先你要先了解国务院对于旅行社下发的一些相关条例: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那么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哪些要求呢?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2、旅社旅行社注册资本: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3、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5万元。4、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35万元。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5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0万元。 如果违反旅行社以下条例的,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2、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3、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4、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是企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如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 企盈-郑重承诺:提供全方位免费咨询及售后服务!一站式全程代办,不成功全额退款! 专注为客户提供工商财税、商标注册、资质代办等一条龙服务,拥有成千上万的成功案例,欢迎来电咨询400-168-719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18-07-31 14:34 260
想注册劳务公司的朋友看这里,那么,注册劳务公司需要哪些东西呢?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否需要办理,有怎样的注册流程,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企盈小编马上为您揭晓。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一、注册劳务公司大概条件要求跟正常新办公司流程差不多,就是办资质比较麻烦。下面是办公司的条件要求及流程条件一、公司创办人,即股东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注册公司。条件二、注册公司的资本: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性缴纳。2、2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可以分批缴纳注册资本,第一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3、注册资本必须经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条件三、公司的注册地要求:公司注册必须有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需有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自有房产无须租赁协议),且必须是商业或工业用途的,住宅不能作为注册地址。条件四、公司成员:1、公司可设董事会与监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一名监事,执行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股东可以兼任执行董事或监事。2、法定代表人:公司须设一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之一担任,也可以外聘。条件五、企业基本户与纳税帐户:公司必须开设基本帐户与纳税帐户。条件六、财务人员:公司必须设财务人员一名,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或委托财务公司代理。*注:有以下情况的不符合注册公司的条件:1、国有企业高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不能投资设立公司。2、被吊销营业执照在三年以内的、破产清算三年以内的。3、服刑人员执行期未满三年(经济犯罪未满五年)二、如何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是关键环节首先想要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册劳务派遣公司在地址上需要满足:80平以上商业性质用地,并且有相关齐全的设备设施。其次就是一个注册资金的要求了,劳务派遣不同于普通公司,在众多行业公司都开始实行认缴制的注册资金制度后,劳务派遣依旧是需要200万的资金实缴,并出具验资报告。基本上符合以上两个重要条件就可以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了。当然我们也可以提供注册地址以及相关的垫资服务,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工商资质的相关问题,可以直接联系在线工商经理为您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企盈-郑重承诺:提供全方位免费咨询及售后服务!一站式全程代办,不成功全额退款! 专注为客户提供工商财税、商标注册、资质代办等一条龙服务,拥有成千上万的成功案例,欢迎来电咨询400-168-719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18-07-31 14:33 257
众所周知,凡是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在没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互联网活动,将处于罚款以及没收非法出版活动的设备和工具。接下来小编就说下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如何填写申请书及办理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审批流程? 网络出版许可证主要是针对公司而言,这里的公司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具体的业务分为四大方面: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2.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3.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4.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知道了哪些行业需要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接下来小编就说下大家普遍比较关心的许可证审批流程,主要分六步:1.首先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4.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5.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6.相关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最后小编再补充下关于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暂行规定新增内容,大家一定要知道:1.《管理规定》明确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60日前可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2.《管理规定》在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所应办理的后续变更登记以及备案范围中主要增加了两项内容;3.如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或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如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向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中止期限不得超过180日;5.对于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管理规定》不是作出注销登记的规定,而是提供了例外情况,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述情形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6.同时《管理规定》要求持证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检报告,由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进行核验;如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年检中被发现不再具备持证条件的,其许可证可能被撤销。以上是企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如何填写申请书及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审批流程的具体内容。 企盈-郑重承诺:提供全方位免费咨询及售后服务!一站式全程代办,不成功全额退款! 专注为客户提供工商财税、商标注册、资质代办等一条龙服务,拥有成千上万的成功案例,欢迎来电咨询400-168-719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18-07-31 14:33 262